2007年7月3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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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严查“电子眼”侵犯隐私行为
内摄像头擅自“外窥”可罚3万
李舒

  北京警方昨天宣布,即日起将在各单位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展开全方位的技防设施安装、使用大检查工作。对违法安装、使用“电子眼”的单位和个人,将进行处罚,违法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,责任人最高处罚1000元。
  据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技防保安管理处处长初京介绍,截至目前,北京街头、广场、小区、商厦等已安装电子探头26.5万余个。今年4月1日北京出台了《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》。
  北京公安机关依据《管理办法》将严查“电子眼”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。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摄像头,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;单位设置“电子眼”,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图像信息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;内部摄像头擅自“外窥”的,可罚3万元。
  此外,今后凡是安装了电子探头的单位,一旦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,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失效的,将被倒查责任,当事单位和负责安装维护安防设备的企业均将被依法追究责任。
  据了解,北京正在加大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,今后单位安装电子探头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,预计到2009年北京所有监控探头都将具备图像储存和图像清晰功能。